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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试行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

台州日报  2015-11-23 10:46

[摘要] 为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增加集体物业收益,保障农民权益,经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12月10日起试行。

为促进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增加集体物业,保障农民权益,经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台州市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12月10日起试行。

据了解,《细则》是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配套措施之一,是在近年来探索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规范交易的实践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纳入公开、透明、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突出了交易决策的民主性、程序的规范性、监督的群众性。

根据《细则》,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在清产核资、民主决策的基础上,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使用权(以下统称标的物)有偿出租、出让、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公民(以下统称受让方)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等承包,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前,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交易方案需事先报经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并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必须权利清晰、没有争议、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其他有权机关限制权利。

“若涉及抵(质)押的,应当经抵(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申请交易。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发包或租赁项目,转让方须在原合同到期前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昨天,市农业局副局长王平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表示。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可通过竞价、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取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

王平说,标的物在交易时,受让方还要交一般不超过标的额20%的交易保证金。若其未能成功竞得,将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交易过程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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