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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租客的转让费能拿回来吗?

——法院:转让费与房东没有直接关系,不予支持

台州商报  2015-06-23 10:12

3年半租期到了,租客想续租,房东却不让,于是租客想让房东返还他付给上家的转让费,房东不同意,于是租客一直“赖着”不搬。万般无奈之下,房东徐先生将租客马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为做生意租店面房,租户向上家支付了15万元的转让费

2010年,马先生因经营需要,看中了临海市区某个店面房,恰巧当时该店的租客杨小姐的租期还剩下两个月,且已明确表示不想再续租。

于是,杨小姐在经过该店面房的房东徐先生的同意后,将房屋转让给了马先生。在杨小姐的帮助下,马先生和房东徐先生重新签了一份3年期的租赁协议。同时,马先生还付给了杨小姐店面转让费15万元。

这3年来,马先生生意还算不错。很快3年租期满了,徐先生和马先生再次签订了租期为半年的租赁合同。如今,半年租期又到了,矛盾也发生了,且愈演愈烈。终,二人闹上了法庭。

租期到,房东要收回店面,租户要房东支付转让费

马先生称,徐先生曾口头答应待6个月租期到期后,可以将店面长期租给自己,房租标准按照附近的店面房的水平。另外,马先生在店里还有价值四五十万元的库存,现在如果将店面搬了,客源就没有了,库存很难短时间消化掉,资金也没法回笼。再者,马先生为租这个店面,花了15万元的转让费,如果徐先生一定要收回房屋,徐先生应该赔偿他转让费。

徐先生在法庭上说,自己从未答应要将房屋长期出租给马先生,不存在什么口头协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这多出来的6个月租期就是为马先生考虑而给的缓冲期。“我对所谓的转让费并不知情,这笔转让费应由马先生自己承担。此外,马先生是因为做生意亏了,才占用房屋不归还。”

法院判决:转让费与房东没有直接关系,租户应腾退店面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现合同期限届满,房东不愿意续租,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结,租客应当将租赁房屋腾退并交付。马先生主张的转让费15万元由徐先生承担的证据不足,故终法院判决马先生依法向徐先生腾退所租店面房。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转让费”非常普遍。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我们日常所说的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者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且该笔费用一般是付给前任租客的,和房东没有直接关系,故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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