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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万一分手怎么办?

——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

台州晚报  2015-06-05 09:51

近日,家住椒江的小王姑娘遇到一件“纠结事”。小王姑娘马上就要结婚了,和男朋友感情也很好,但因为婚房的问题,双方家长闹得不愉快。

原来,按照双方家里的习俗,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然而,因为买房花光了男友家的积蓄,房子就没有加小王的名字。这让小王的父母心里很不舒服。

二老打听后了解到,房子是男方婚前所购,婚前的房产算男方的个人财产,那女方出装修费,又出置家费,这以后万一分手,房子与女方一点关系也没有,因此他们觉得这笔数额不低的装修费出得不痛快。

“装修的钱,也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了,几十万元少不了。房产证上并没有我的名字,将来万一离婚,这笔钱是不是打了水漂?”小王仔细想想,父母的想法也不无道理。

小王想到了婚前协议,像她这种情况能进行公证吗?应该怎样约定比较好?

公证员点评

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公证员说,现在独生子女居多,双方父母都会尽全力给子女安顿好生活。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或买家电、家具,这类现象目前比较普遍。但大家都明白,房子买了能,而装修材料、家电、家具都属于易消耗品,折旧率非常高,几年过后会大幅贬值,势必将影响出资者的权益。

因为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而是属于添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的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在装修房子后可以与男友就装修费的返还做一个财产约定,然后对这个约定进行公证。但是即使有这个约定,小王所获得的补偿终究有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房子为其男友婚前所购,就应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结婚之后,小王可以带男方一起到公证处,办一个财产约定的公证。通过财产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财产约定协议,再办理产权证的变更就可以了。

如果男方不愿意变更产权登记,小王与男方可以签订一个赠与合同,把装修费用占现有房产价值的比例算出来,让男方把这一份额的房产赠与小王,小王把装修费赠与男方,然后到公证处做这个赠与合同的公证。

根据合同法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小王在做完赠与合同的公证之后就不用担心男方随意撤销赠与,男方也不用担心送了房产之后,小王再问他们要装修费。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男友和小王的买房和装修视为共同出资,小王把自己装修的钱占总出资的比例算出来。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小王与男友对房子做一个按份共有的约定协议,并到公证处做一个按份共有的约定协议公证,依据按份共有的约定,就可以去办理产权证变更登记。

生活的艺术在于妥协,法并不是的,感情的维系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地经营,真诚地希望小王和男友能找出佳方式化解矛盾。后预祝小王和男友新婚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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